为及时补充新疆农垦科学院事业单位工作力量,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关于做好2023 年度兵团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通知》(兵人社发电〔2023〕11号)等有关法规政策,新疆农垦科学院决定组织开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工作。
一、招聘原则和方法
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面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二、招聘计划
此次新疆农垦科学院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计划招聘工作人员13名,涉及7个岗位,均为专业技术岗。
三、招聘对象和条件
(一)招聘对象
符合招聘条件的应届、往届毕业生(应届毕业生毕业时间截止为2023年6月30日)。
(二)招聘条件
1.符合招聘岗位年龄要求:年龄要求在30岁及以下的应聘人员,即1992年3月6日以后出生;年龄要求在35岁及以下的应聘人员,即1987年3月6日以后出生;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3.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与工作能力;
5.具备岗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6.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考,须经原工作单位同意,在资格复审时需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具体岗位及招聘条件详见《新疆农垦科学院事业单位招聘岗位表》。
五、招聘流程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23年3月3日10:00至3月23日19:30。
2.报名方式:所有岗位采用网上电子邮箱报名。
(1)报考人员通过认真阅读《2023年度新疆农垦科学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了解招聘职位所规定的范围、对象、条件、报名程序等相关内容。
(2)应聘者在规定的报名时间段如实填写《新疆农垦科学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报考人员只能选报一个岗位。报考人员要结合自身实际,认真阅读报考岗位设定的条件,选报自己适合的岗位,防止错报、误报。
(3)报名时,提交的报考信息应当真实、准确。提供虚假报考信息的,一经查实,即按相关规定取消应聘资格。
邮箱报名所需材料:
1.《新疆农垦科学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及个人简历;
2.二代居民身份证扫描件;
3.学历、学位证书(或学信网学历证明),暂未取得毕业证、学位证须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及所在院校出具的毕业生推荐表扫描件;
4.获奖证书、论文、专利、职务职称以及报考岗位明确要求的各类证书材料;
5.科研成果证明及应聘人员认为与招聘岗位相关的其他重要材料;
(二)资格审查
1.根据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凡与报考条件不符、不能提供规定证件材料、不在规定时间接受资格审查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网上资格审查时间:2023年3月3日10:00至3月23日24:00。
2.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3月27日,新疆农垦科学院组织人事处根据资格审核结果和实际情况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
(三)面试
面试采取面谈形式,面试成绩满分100分,最低合格分数线为70分。考生面试成绩未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不能进入体检环节。
1. 面试时间及方式:面试采用线下方式于3月30日进行,具体时间地点以通知为准。
2. 成绩:依次按照面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排名先后。
(四)体检
按照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以岗位拟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人员名单。
体检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详见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务员局网站)等规定组织实施。
(五)递补
在体检环节之前,如有考生放弃本次招聘考试,视情况依次递补后续考生。体检环节考生只递补一次。后续环节不再递补考生。
(六)考察
体检合格的报考人员进入考察。考察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重点了解考察对象的政治表现和政治倾向,特别是在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等大是大非问题上,是否始终做到认识不含糊、态度不暧昧、行动不动摇,对政治上不合格的坚决一票否决。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学习生活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
在考察中,经审定不符合招聘要求、截止公示前未能提交岗位所需材料的人员,考察结论为不合格,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七)公示
新疆农垦科学院组织人事处按照岗位拟招聘人数,根据报考人员的考试成绩、体检结果、考察情况等,确定拟聘用人员并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因公示未通过而产生的缺额不再递补。
(八)审批聘用资格
公示期满未收到举报或举报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由新疆农垦科学院组织人事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审批及聘用手续。
(九)到岗后资格复核
拟聘人员报到后,工作人员对考生相关情况进行资格复核,如存在不诚信的行为,取消其聘用资格。
(十)办理聘用手续
由我院办理聘用手续,并与受聘人员及时签订聘用合同,初次聘期为5年,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应聘人员一经聘用,按国家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工资及津贴政策执行有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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